香河县文明养犬公告
为了加强养狗管理,规范养狗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卫生,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发布公告之日起,全县开展文明养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地区:县区东永泰路及周边居住区、北新华街及周边居住区、西51路及周边居住区、南修水街及周边居住区;钳屯镇、张信屯镇、钱旺镇、水道口镇、安平镇、开发区管辖的居民住宅小区。
二、本县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凡在本县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下列手续到养犬人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并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禁养犬只。
个人应当凭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填写《文明养犬承诺书》。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因护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犬只初审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全部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四、香河县限养区内不得豢养以下品种犬只:
禁养犬品种:
1、藏獒2、俄罗斯高加索犬3、意大利扭玻利顿4、巴西菲勒犬5、法国波尔多犬6、阿根廷杜高犬7、中亚牧羊犬8、西班牙加纳利犬9、牛头梗10、日本土佐11、德国杜宾犬 12、大丹犬13、圣伯纳犬14、大白熊15、伯恩山犬16、罗威纳犬17、拳师犬18、比特犬19、苏联红犬(菜州红)20、昆明犬21、日本狼青犬22、马士提夫犬23、西班牙獒犬24、意大利卡斯罗犬25、日本秋田犬26、法国斗牛犬27、法国狼犬(属狼)28、波音达猎犬29、寻血猎犬30、苏牧/苏格兰牧羊犬31、德牧/德国牧羊犬32、比利时牧羊犬33、苏俄牧羊犬 34、英国斗牛犬35、威玛猎犬36、纽芬兰犬37、爱尔兰猎狼犬38、阿富汗猎犬39、伯德梗40、法兰德斯牧羊犬41、英国古代牧羊犬。
五、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住所地变更、注销、补证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养犬人或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道、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外出时需牵引犬只、携带犬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七、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 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公园、宾馆、商场、商业街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八、香河县城区建成区内各免疫点地址和电话如下:
(一)香河县乐康动物诊所 联系人:田一彤、电话:地址:香河县香城俪舍10号楼2单元S-092
(二)香河县万宠宠物医院 联系人:胡志国、电话:地址:香河县安平镇欧郡小区2号商业8号
(三)香河县兴牧动物医院 联系人:张爱民、电话:地址:香河县五一路与淑阳大街交叉口立泽花园底商
(四)香河县安安宠物医院 联系人:杨学良、电话:地址:香河县新华大街西段
(五)香河瑞派仁仁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魏海洋、电话:地址:香河县新华大街东段北侧兴业公寓西
香河县公安局
香河县农业农村局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香河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