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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狗咬狗】狗咬人在唐朝就有严明律法,咬人的狗不会被杀,而是这样对待

很多人爱狗,自古以来一直有人养狗、守家、守夜。

狗虽然十分忠诚,但也经常招惹是非,狗咬人事件经常发生。在现代法律中对狗咬人事件也没有十分明确的判决规定,以至于每次狗咬人事件发生后都会产生不小的纷争。令人想不到的是,唐代律令对狗咬人事件却有十分详细而明确的处理规定。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把狗分成了遵纪守法的狗和违法乱纪的狗。对违法乱纪的狗,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对违法养狗的人,也制定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唐代,如果出现狗咬人的官司,一般都是要分情况来审理的。最不听话的狗是爱惹是生非的狗,它们往往向过路的行人主动发威,无故伤害。对这样的狗,唐朝的律令处理态度是坚决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人是没有责任的,狗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唐令拾遗·杂令第三十三》“畜产抵人”条规定:“啮人者,截两耳”。对这样的狗,人们要用剪刀把它的两只耳朵剪掉,借以惩罚。

许多时候,狗咬人并完全是狗的错误,还有狗主人对狗的管理疏忽的过失,在这种情况下,狗和主人都是会受到惩罚的,在《唐律》中有规定,“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犬不杀之故,致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

由于养狗者的过失而导致狗咬人的,则各依其罪予以赔偿。所以养的狗要拴好,狂犬要杀掉,否则,如果出现狗咬人事件,人和狗都要受到处罚。

除此之外,还有主人放狗去咬人的情况,一般这种情况都是更加严重的,往往分另一类进行审理。《唐律》为此专门设置了一条惩处的条款叫“故放令杀伤人”。

唐律把杀人行为分为故杀、斗杀和戏杀三种。斗杀指的是本来不想杀人,但是在争斗中不小心杀了人,此相当于现代的伤害致死罪。故意放狗者,减斗杀伤一等。同时,在量刑时还要考虑狗咬的人贵贱、尊卑、长幼、亲属等情况,酌情加减治罪。

故意放狗咬伤的人,还有二十天的保辜期,在这期间伤者因为所受的伤死去的,放狗的人要承担杀人罪,但是如果伤者没有死,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死了,放狗的人只需要承担伤人的罪责就可以。

因为狗咬人伤者可能不会立刻死去,因为唐朝就出现了这种制度,这种制度正是为了防止伤者伤情出现变化而死之后,放狗者可以逃脱而设立的。

唐朝制定律令的人考虑得特别细,就连给狗看病时被咬也有交代。如果是花钱雇人给狗看病而不小心被咬伤,养狗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不花钱请人为狗看病而被咬伤,狗的主人要依法予以赔偿。

当然,假如是伤者自己逗狗时候被狗咬伤了,狗和狗主人是没有错误的,在这种小事情上,唐朝的律法都规定的如此细致,由此可见在唐朝的盛世背后,律令的作用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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