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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其实很难受】面对病痛的折磨,我们该不该放开“安乐死”?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非法的。作者不提倡以任何形式结束生命的行为。这篇文章只是探讨安乐死的意义。)

“安乐死”顾名思义就是用没有痛苦的方法结束生命。

前几天我发了一个微头条,讲了一个叫“巴比妥”的药物,由于早期人们对这个药不熟悉,造成了很多死亡病例,一度被称为“安乐死理想药物”。

发现大家对药物本身的介绍不是很感兴趣,反而对“安乐死”饶有兴趣,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有哪些人渴望安乐死的放开?

1长期的癌痛折磨,治愈无望,同时面临经济上的,家庭的巨大压力。

在肿瘤科,看到很多终末期的癌痛患者,倾家荡产的治疗,受尽了折磨,最后人才两空。患者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真心很痛苦。

曾经有一位患者,因为放疗导致颈部巨大的溃疡,直径有10㎝左右,深度可以看到颈动脉的搏动。每隔一天就要在静脉全麻下换一次药,清除坏死组织。

但是,溃疡还是不断变深,总有一天,会把颈动脉腐蚀,穿破,然后几分钟人就会大失血死亡。

每天被癌痛和药物副作用折磨,真的生不如死。

2还有一些罕见病,先天性疾病,严重影响患者生命质量,由于其罕见病,“孤儿药”价格昂贵,基本没有治愈的希望,部分监护人渴望合法的结束患者的生命。

患者长期遭受疾病折磨,治疗花费巨大,让家庭承受巨大的压力。

3还有就是一些慢性疾病,导致患者长期卧床,丧失活动能力。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患者和家属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和生活上的负担,本人和家属都有意愿,合法的结束生命。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安乐死有几个门槛儿,我们从容易到难来说一下。

目前安乐死在大部分国家都是不合法的。合法的主要有这几个地区:荷兰,比利时,美国加州等。

首先是技术性,就目前的医疗和药物条件这方面不存在难度。

其次是伦理道德方面。我们国家传统的观念是治病,尽力而为。只要有一丝希望,就不会放弃。就算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不愿轻易放弃亲人的生命。

一方面可能是很多人反对安乐死的原因之一。毕竟亲手签字,放弃亲人的生命,在人心里这一关是很难过的。

最后是合理合法性,也可能是最难的一道关卡。在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除了政法机构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陕西一名女性,名叫夏素文。因肝硬化进入医院治疗,医院随后的治疗中,夏素文饱受痛苦,多次对医生表示自己不想活了,想尽快结束生命。

其儿子不忍看母亲受苦,于是医生提出要求,用药物让母亲无痛苦的离开,主治医生开始是坚决反对的,奈何患者和家属百般要求,也看患者生活确实痛苦,最终同意了家属的要求。给病人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在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并让其家属签字。

后患者因药物中毒离世。

随后,因其大女儿、二女儿的控告,其子和医生蒲连升被公安机关逮捕,以“故意杀人”为罪名被起诉。

现阶段我国任何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会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以后又发生多起安乐死的行为,均已故意杀人提起公诉。

所以在法律方面的合法性是目前最难的。

最后我们来看看实施条件。命大于天,结束生命这种不可逆的行为一定要慎之又慎。

1本人有强烈的意愿结束生命并且签字。本人不能表述的,要由其监护人签字同意。

2监护人或者家属支持患者选择安乐死,并且签字同意。

3患者所患疾病经过各种方法的治疗,已经没有治愈希望。

4患者本人患病很久,饱受痛苦折磨,有强烈意愿结束生命。

当以上所有手续都完备之后,谁来实行,在哪里实行安乐死呢?

国外一般都是在医疗机构,或者选择在家属指定的地点,在家属陪伴下走完最后一程,由患者本人亲自打开药物开关或者服下药物。

总之,安乐死做为疾病到最后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必须要绝对慎重,不可草率从事。

任何措施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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