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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纹陆龟】养龟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吗?陆龟是几级保护动物

本文根据直接受理的案件,将自己的调查和公开案例处理结合起来。

全文约2750字,阅读大概需要7分钟。#活水计划#

小林是一个爬宠爱好者,从大学脱离家庭住宿以外,就一直各种捣鼓各种爬宠,也加入了很多个爬宠圈子。各种守宫、蜥蜴、无毒蛇、龟鳖类都有涉猎,最后自己更是入手了自己认为最容易饲养的龟科动物(跟小林聊到这里的时候,我就忍不住偷笑,哪里有容易饲养的冷血动物啊)。谁也没想到,小林竟然就因为他心爱的"豹爷"(自己饲养的一只豹纹陆龟)而惹上牢狱之灾。

大学毕业以后,小林算是彻底解开了封印,自己租了个狗窝,然后给爱龟们定制了几个豪宅、假山、别墅、池塘。同时陆陆续续通过花草园林市场、闲鱼等,共入手了4只爱龟,两只豹纹陆龟,分别取名叫"豹爷"、"豹嫂",还有两只辐纹陆龟,分别取名叫"阿福","阿文"。

有一天,小林回来发现"豹嫂"已经结束龟生,伤心欲绝下经过多番打听研究,才知道自己的饲养方法存在着极大问题。同时不忍"豹爷"一个龟孤零零,决定直接将"豹爷"送给有缘人。于是在一个论坛上发帖说明情况,刚好一个叫"蓝天"的网友出现了。

蓝天也是一个龟科动物的爱好者,也是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想把自己剩下的一只辐纹陆龟卖出去。两个人交流后经过两天的讨价还击,双方达成这样的合意,小林将"豹爷"交给蓝天,蓝天将一只辐纹陆龟交给小林,小林补偿1000元给蓝天。最后两人在地铁站当面交易的时候被人赃并获。

我在会见小林的时候问到,既然是想着把"豹爷"送出去,为什么还要再收一个陆龟回来呢?

每次提到有关龟的问题的时候,我都能够看见,小林的眼睛是闪着光的,那是属于真正爱好者的眼神,是作不了伪的。然而问到他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在法律边缘来回徘徊时,就仿佛换了一个人,彻底地萎了,低下头不敢看律师的眼睛。

"我真的很喜欢养龟,我下班没事情做的时候,电视不看,游戏不玩,就是看着他们,我觉得他们是我的家人,或者说是我的灵魂,豹嫂死了我真的很伤心,我真的觉得对不起豹爷,我没有资格抚养豹爷,所以我真的很想将豹爷托付给一个及格的有缘人,而蓝天就是我找的那个人。然后蓝天找我帮忙卖掉他的那只辐纹,我想着干脆自己买下来,跟阿福,阿文一起养,我打算将他们三个重新改名,就叫福禄寿……"

小林就是这样,每次提到龟的时候,就滔滔不绝停不下来,一点都不像已经被关了几个月的人。碰到这样的小林,我真的很难开口问他,如果蓝天真的也是一个很热爱养龟的爱好者,还会跟你讨价还价两天吗?罢了,也许小林不是没意识到,而是不愿意揭穿自己罢了,我又何必自讨无趣呢。小林就是这么纯真的人,我能感受到,他真的是把"豹爷"当成了伙伴,因为,小林对这只豹纹陆龟的称呼,从来都是"豹爷",而不是"ta",想必作出决定要将"豹爷"送给别人,也是心如刀割吧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名,注意,条文是极其明确地规定了"野生动物"。如果一个动物,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由人类养殖的呢?还能称之为野生动物吗,也许还能称之为被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那如果一个物种,溯源三代,甚至十代,都是人类养殖的,那么这个第四代,或者第十一代的物种,还能称之为"野生动物"吗?

龟虽寿,驯养三代的龟,并不太可能,然而在爬宠圈,禽鸟圈里,这种连续养殖多代的并不罕见,有兴趣的可以去搜寻一下深圳鹦鹉案,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邱国荣案(又叫江西鹦鹉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审尚未审结。

很不幸的,即便是人工养殖的物种,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同样有极大风险还会被认定为"野生动物",根源在于2000年的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虽然名为"野生动物"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解释第一条,却直接将适用范围扩大解释成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同时第二条将"收购"行为,解释为包括"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原文:"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就是因为这一条解释的最后一句话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在实践中被无数的公检法援用,然后"自用",被解释为包括观赏用、把玩用。也因为这个司法解释,像小林这样的爱好者,每一个,随时都有可能因为涉嫌犯罪而遭受牢狱之灾,即便他所买来饲养的那个物种,是花草园林市场里随处可见的物种。

虽然我主张小林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但是不可否认,这个案件的辩护,并不轻松,困难重重。

十九年前的司法解释,用来惩罚十九年后的行为,刑案中总是会遇到如此尴尬的情形,你说这个解释过时嘛,但是又不可否认它在之前乃至现在还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比如野生大熊猫与人工繁育大熊猫,你说驯养繁殖的大熊猫就不保护了,可以购买自用来骑熊猫上下班,我也不同意啊(除非国家给我配一个)。

十九年前的司法解释,援用的是1988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包括所有鹦鹉科、马鹿、梅花鹿等的物种纳入保护范围。然后2003年国家林业局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等12个部门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该54种野生动物,明确包括1988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四种鹦鹉、马鹿、梅花鹿。(特别注意,联合发布的12个部门中不包括法院!)

简而言之,该四种鹦鹉及马鹿、梅花鹿虽然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商业利用驯养技术已经成熟,有条件的公司可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从事收购、养殖、出售等业务。

然而,从发文机关主体中可以看出,法院对此的态度是很暧昧的,如果一个公司负责人因为收购、出售人工养殖的梅花鹿涉嫌刑事犯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犯罪,2003年的通知认定为手续齐备可以养殖。一个未有法院参与的"通知",是否能够对抗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审判法官该如何选择?

2018年,针对2000年司法解释有关驯养繁殖的物种是否与野生动物同等对待,有律师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最高院复函表示,已经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现在是2019年8月,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未出台,像小林、邱国荣等人的爱好者、"合法经营者",其行为,依然是在法律的边缘来回徘徊。

最后用与小林会见的一段对话作为结语。"如果有机会重新选择,你还会选择冒险养这些陆龟吗",虽然小林低着头,思考了十秒,沉声跟我说出不会再养了。但是我知道

他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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