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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纹蛙】黑斑蛙彻底没戏?虎纹蛙还有一线生机?牛蛙鲟鱼大鲵和部分龟鳖、鳄鱼不会被禁食

2020年3月4日,农业农村部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立即生效。

关于这份通知的解读,相信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因为中间涉及到很多名录,而且还要结合2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反复看仔细读才行,然后才有可能充分领会。

说是解读,但我们水产养殖网来解读的话,其实就是部分解读吧,主要就是看一下关于跟我们平时理解的水产养殖品种相关的品种,尤其是最近经常成为热点话题的品种,比如说蛙类、龟鳖类、大鲵、鲟鱼、鳄鱼等等。

在《通知》的第二项里,一共涉及了五个名录,第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三、《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四、《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五、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名录。最后会有五个名录,大家可以对照查看一下。

在《通知》的第二项里,我认为主要是三部分吧。

第一部分、列入前三个名录的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使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第二部分、列入后两个名录的物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第三部分、在《通知》的最后,还特别强调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先理解一下第二部分吧。因为我感觉第二部分这句话相对简单一些,好理解。第二部分这句话是这么说的,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第一、在农业农村部2007年12月12日发布《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里,我们看到了鳖和乌龟两个品种,对应的英文单词分别是Trionyx sinensis和Chinemys reevesii。

第二、农业农村部从1996年开始到现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里,我们看到了牛蛙和美国青蛙,二者是1996年公布的第一批水产新品种;2004年公布的水产新品种里有鳄龟;2005年公布的水产新品种里有小体鲟;2008年公布的水产新品种里有清溪乌鳖和匙吻鲟;2016年公布的水产新品种里有杂交鲟“鲟龙1号”。

小结:鳖、乌龟、牛蛙、美国青蛙、鳄龟、小体鲟、清溪乌鳖、匙吻鲟等八个品种,只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话,现在已经全部安全了。

第一部分看起来有点难理解,因为要结合2月24日表决通过的《决定》来看,还要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使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2月24日表决通过的《决定》,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其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这里反复强调禁止的是陆生野生动物,所以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等三个名录的水生动物不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说没在这三个名录里的品种、但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品种,是要禁止。

先看第一个名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在里面我们看到了大鲵、胭脂鱼、中华鲟、达氏鲟、匙吻鲟、白鲟、地龟、三线闭壳龟、山瑞鳖等。

再看第二个名录,这个名录很长,主要找一下蛙类、龟鳖类、大鲵、鲟鱼、鳄鱼等,涉及到的品种真的是多,尤其是我们认为的广义上的龟和鳖的品种,特别多,不一一列举了,大家可以对照最后的详细目录仔细看一下。

最后看第三个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我们看到了,大鲵、胭脂鱼、三线闭壳龟、山瑞鳖、黄缘闭壳龟、尼罗鳄、西伯利亚鲟等24个品种。注意:鳄鱼也有很多品种,扬子鳄也是鳄鱼,但没有在这些名录里,而且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解读第一部分,主要是想找一下有没有蛙类在里面,比如我们关心的黑斑蛙、虎纹蛙、林蛙、棘胸蛙等,可惜在这三个名录里,没有一个提到蛙。

不过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名录里,我们看到了黑斑蛙,棘胸蛙和林蛙,林蛙也有很多种,跟我国相关的应该就是中国林蛙和黑龙江林蛙等,这也是目前我国养殖林蛙中的主力,意味着这些品种按照2月24日表决通过的《决定》,就会被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而最近大家担心的虎纹蛙,虽然没有的“三有名录”里看到,但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里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具体去搜一下名录),这是明确禁止的食用野生动物。但虎纹蛙并非没有机会被排除在禁食的名单之外,因为虎纹蛙属约有4个亚种,中国和泰国各有1种,即中国虎纹蛙和泰国虎纹蛙,目前在我国养殖虎纹蛙都是泰国虎纹蛙,俗称泰蛙。目前国内人工养殖的虎纹蛙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某琼籍港商就已从泰国引进的,早已成为华南地区很多农民的致富项目。2003年非典的时候,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也下发过紧急通知,紧急叫停了捕杀、经营、摆卖野生动物,但在通知中特别加了一句,人工驯养繁殖的虎纹蛙除外。有了之前的先例,不知道这次最终虎纹蛙的命运会是什么样的。

无论是黑斑蛙虎纹蛙林蛙还是棘胸蛙,最终会不会被列为禁食名单,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确实很不乐观。但是如果这些品种的相关从业人员想办法努力一下,不知道还能不能最后实现转机,就像2003年4月29日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在紧急通知中,放了人工驯养繁殖的虎纹蛙一马那样。办法慢慢想,但是投票的办法就别考虑了,除非是国家级的媒体渠道上投票,要不然即便有上亿的投票数也是白搭,你看水产行业里,最近已经为这个青蛙虎纹蛙投票多少次了?刷了那么多的流量,有没有用你自己心里没数吗?

最后我们再理解一下第三部分。在《通知》的最后,特别强调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这个说的也很清楚,哪怕是两栖爬行类动物,只要是在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里的,都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所以我们对照这五个名录就可以了,因为龟鳖的种类太多太多了,有的是陆生龟,有的是水生龟,跟我们水产养殖行业相关的水生龟鳖是安全的,不会被列入禁食名单。

其实,在2月24日表决通过的《决定》大框架下,我们就可以看出来所谓禁食名录,就是针对陆生的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先后发布通知,对于我们水产行业的人来说,实际上就是具体明确了一下,哪些属于水生动物。昨天的我们《水产养殖网微信服务号》上的标题,现在看来是有些问题的,只能说在上面五个名录的龟鳖才是水生物种管理的,并非所有龟鳖都是安全的。

以下内容首发于《中国水产》微信公众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特别是滥食野生动物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安全,还会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决定》的出台,为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提供了更加严格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决定》的贯彻落实为契机,推动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要积极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决定》落实到位、有效实施。

二、加强衔接配合,形成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合力

要做好《决定》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制度合力。要协调好有关名录的关系,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的范围,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使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林草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和完善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执法管理范围和责任分工,形成机制合力,提高《决定》执行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根据《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联合相关部门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取缔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违规交易,斩断水生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要结合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将打击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捞贩卖等行为作为渔政执法重点,联合相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物种、重点环节,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要按照《决定》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同时要强化以案说法,适时公开一批典型案件,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四、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负责的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工作规范和办事指南,按照《决定》要求严格审批管理,确保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重点对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与审批条件的相符性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准入门槛。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档案和标识制度,推动水生野生动物动态化、可追溯管理。要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标识管理,对于标识管理范围内的,必须严格执行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未取得标识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五、做好宣传引导,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强化法治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等机会,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彻底铲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生存土壤。要发挥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利用各种举报渠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4日

附:

(1)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2)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4)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

(5)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

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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