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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克犬】这35种犬禁止饲养!安徽一市发布“史上最严”养狗规定

最近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狗管理的公告》

规定禁止中的35种烈性狗。

马鞍山市禁止的35种烈性狗如下。

1.阿富汗猎犬2、爱尔兰狼猎犬3、MASTIP 4、比特犬5、巴仙吉犬6、BELINDETIR 7、长须牧羊犬8、比利时牧羊犬9、波音达猎犬10、柳梗11、本山犬12、大丹犬13、德国杜宾犬13

公告全文如下。

一、狗限制、禁区范围

(一)本市主要城区旨在限制养犬地区。

(二)医院、学校等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域。

二、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栓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绳,针对不同品种犬只必要时应携戴犬嘴罩,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小型出租汽车;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四)不得携犬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五)养犬人在户外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趋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凡流浪犬、烈性犬、伤人犬、病犬等犬只一律予以收容;

(八)养犬人必须依照《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试行)》之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病免疫,并申领《犬类免疫证》。同时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办理登记,申领相关证件,未经登记发证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九)限制养犬地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分类由市公安局和市农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违反规定的,由农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对犬只在道路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不予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有关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四、犬类管理相关要求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养犬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烈性犬迁出限制养犬地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主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农业等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三)鼓励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12345或110。凡经查属实将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文明养犬公约

一、一旦选择,一生负责,不让爱犬成为一条流浪犬;

二、养犬应文明,对犬只栓养或者圈养,不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三、携犬外出时,应当束犬绳、配戴犬嘴罩,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携犬乘坐电梯应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五、不携犬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六、携犬外出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八、养犬应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办理犬只准养证;

九、禁止饲养狼狗、藏獒、罗威那等我市禁养的 35 种烈性犬。

文明养狗不仅是一句口号

更应该落实到行动中去

让人与宠物的共同生活更加美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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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l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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