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对无法治愈的患者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使患者毫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实施条件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1]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2] 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行为分类
一般分为两大类:
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2]
实施方法
注射氰化物
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氰化物作用原理:由于人体细胞内部不含有叶绿素,必须通过体外摄取食物来维持体温,肌肉收缩和伸展,为了能够提取到食物中的能量,人体分泌另外一种酶NAD,NAD和食物中的氢结合成为NADH2,给人体补充能量。用完的氢和呼入的氧结合变成水。氰化物使呼入的氧不能和氢结合变成水。同时人体不再分泌NAD,人体内过量的氧造成体内细胞不再进行呼吸作用,最终导致心脏衰竭(心脏是由肌肉组成)。在中国,氰化物不用于医用,只在工业上运用。
大剂量注射麻醉剂
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
一定量的麻醉剂,可以起到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安眠药本来用于改善睡眠质量,在这里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通常只是使患者入眠。之后,注射强力麻醉剂使人体的呼吸系统受到抑制,而最终由于麻醉剂而呼吸停止而死亡。中枢抑制型麻醉剂主要作用于人的脊髓颈、胸节段灰质前角的呼吸运动神经元。这些神经元在延髓中有产生节律性呼吸的基本中枢,如刺激呼气中枢,引起持续呼气动作;刺激吸气中枢,引起持续吸气动作。而这些呼吸麻醉剂就是作用在这些地方而导致无法正常呼吸,造成人的窒息。
主要应用的麻醉药品类型有:巴比妥类麻醉品,此类麻醉品为安乐死中应用较多的麻醉剂,如硫喷妥钠,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等,均为粉针剂。水合氯醛类。给患成神经细胞肿瘤病到达生命衰竭之际的小德雷克的安乐死注射的镇静剂就属于此类药品。在英文中,镇静剂与麻醉剂在词义上有重叠。巴比妥类药品在临床上几乎已经不再用于催眠、镇痛,小剂量的巴比妥类的药物就会起到抗惊厥、抗癫痫作用。此类药品因为中毒量与麻醉量非常接近,所以危险性很高
注射凝血剂
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造成血管的阻塞。(正常的凝血因子只有在出血时才发挥作用,可以保证人的正常止血。)受到凝血剂的作用后,它们活跃起来,在血管内自动凝结成血块,阻断血液流动,造成人的死亡。
美国女医生为4名病人实施安乐死被判无罪此类药品有:凝血酶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氨甲苯酸注射液。也有口服药品,如:氨甲环酸胶囊。
当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用较多的是第三种方法。法律规定安乐死有特别的准则,首先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其次,安乐死必须选择在最短的时间(几秒至15秒内)无知觉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此外,安乐死还必须考虑家属的情感,如第三种方式,死后表情和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睡眠状。氰化物的方法虽然更快速,但会使死者面色发青,如果亲属不能接受,就不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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