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海安市人民法院审议了一起饲养动物的受伤纠纷,狗主人刘某因遛狗不排队而被判赔偿11万韩元。
据悉,2019年的一个夜晚,刘某带着自家的德国牧羊犬散步,在没有拴绳的情况下,犬只突然袭击了正在附近散步的张某,导致张某当场摔倒。次日到医院就诊时,确认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手术治疗。之后张某报警,民警通过调阅事发时监控确认狗主人是刘某。然而刘某认为这件事纯属意外,拒绝赔偿。为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决。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更加严格限定了免责情形,只有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减轻责任,且不能全部免责。
经过调解,刘某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导致犬只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和威胁。最终,刘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11万元。
(来源:江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