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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专题之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大事故案一审宣判 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获刑

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静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涉及江西丰城电厂“1124”冷却塔建设平台倒塌特大事故的9起刑事案件,并依法判处28名被告人和1名被告人刑罚。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邓永超重大责任事故、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企业家滥用职权案件现场。王晓文照片

法院发现,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电厂第三期扩建工程中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10197.2万韩元。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这起坍塌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设单位江西感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电厂(以下简称丰田三期)在没有论证、评价的情况下,大幅压缩合同期限,提出了工程总承包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监理单位上海斯奈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斯奈迪公司)、建设单位河北亿能源演技塔和规划。河北亿能源公司项目部同意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部、上海斯奈迪公司项目监理部、风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的《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能制定有针对性的拆除作业管理控制措施。由于对试验台交付检查、拆除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工作队自行决定拆除。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非法拆除模板,导致铜墙混凝土和模板体系持续倒塌,坠落物冲击撞上了连接在铜墙内部的平桥附着电缆,导致平桥整体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院发现,丰田三期质量监督事业所、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电力质感总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丰城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城工信委)等有关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如江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江西省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电厂(以下简称丰城工信委)。

奉新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杨乐辉贪污、国有公司、企业家职权滥用案件现场。徐磊照片

“1124”事故发生后,部分被告人抓紧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和参与救援,大多数被告人可以自动供认自己的罪行,如实招供,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损害结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田三期扩建工程建设司令部总指挥邓勇超,因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贿赂罪、国有公司、企业家滥用职权罪,受到若干罪和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款人民币220万元。河北亿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云平,该公司风田三期扩建工程D区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河北省威县奉信劳务公司风田三期扩建工程D区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思平,中南电力设计院风田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部总工程师王松,上海思奈迪丰城电厂项目监理部总风电第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风电第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碧云、电力质感总站监督处负责人白鸿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督处副处长冯伟、丰城工信委党委书记、主任陶爱平等9人分别因玩忽职务罪或滥用职权罪被判处5年至2年有期徒刑。丰城因建材公司犯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玉兴、生产经理周海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款人民币60万元、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罚款人民币60万元。丰田二期规划经营部原配杨乐辉犯有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企业家滥用职权罪,将处以水罪和罚款,江西宏源实业公司计划判处经营部原配季晓燕分别有期徒刑11年、罚款人民币100万韩元、有期徒刑4年、罚款人民币50万韩元。

法院认为,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个别罪名根据审判中承认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的情况外,其他被起诉的罪名成立。审判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已经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的验证是真的,依法采纳了辩护意见。(威廉莎士比亚,辩护人,辩护人,辩护人,辩护人,辩护人,辩护人,辩护人,辩护人)。

宣判后,每个案件的被告人认罪悔罪。

法院对因疫情防控要求而无法去法庭现场的部分被告人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了宣判。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各不相同

旁听了各案的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宣判。曹永斌 摄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张冀闽 刘晓慧 | 编辑: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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