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团体费相关问题的公告
全省共青团、各级团体、团干部:
最近,部分团员向党委反映,2018年9月以来,部分团体组织直接向团员超额征收团体费,征收的标准与但中央、团体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为严明团的组织纪律,规范全省团费收缴工作,现再次就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如下:一、关于团员交纳团费的要求
根据团章和《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的要求,每月按期交纳团费是每名团员应尽的基本义务。根据《广东共青团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团粤发〔2018〕15号)的要求,自2018年9月起,团组织关系隶属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的团员,统一通过“智慧团建”系统,以微信支付的形式,每月按期、按标准交纳团费。请关注“广东青年之声”微信服务号,每月会定期提醒每个团员交费。
同一团支部的任何团员,只要持有能够登录微信的手机,均可以通过“广东共青团”或“广东青年之声”微信公众号的“团费交纳”页面,点击“帮TA交费”,顺利帮助同一支部的其他团员交纳团费。如有团员,如中学生团员,因没有手机,或手机不在身边,无法及时通过“智慧团建”系统在线交纳团费,可委托同一团支部并持有手机的团员或团支部书记,按月、按标准在线交纳团费。
二、关于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
根据《广东共青团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团粤发〔2018〕15号)的要求,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5元,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交纳标准为每月3元至20元不等,由“智慧团建”系统根据团员登记的工资收入自动计算生成。
如有团组织、团干部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直接向团员超标准收取团费,均属于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团员可以拒绝交纳,并向团省委举报。一经查实,团省委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举报电话:020-87185624(团省委基层组织建设部)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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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