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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的危害】土壤污染需警惕,施工之前先修复

在《上海环境》公众号执法专栏——《E事件E》栏目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及全市各分队通过本市环境违法的典型事件,阐述了违法环节和守法要点,大力宣示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合规指明了方向。

近期,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开展土壤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随机对辖区内某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状况进行抽查。

执法现场

该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为A公司,已委托B公司实施污染地块的土壤修复工作。但A公司同时又委托施工单位C公司进行与修复目的无关的建筑物的内、外墙水泥砂浆施工。

企业疑惑

Q

公司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为何不能施工作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规定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修复目标的情况下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作为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虽已于法律实施之前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实际于法律实施之后开工建设,故仍需遵守法律规定,只有在污染地块的土壤修复完成之后,才能继续工程项目建设。

行政处罚

A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依照该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对该公司及其项目主管人员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决定。

后续整改

经执法人员释法指导后,A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存在,并立即停止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施工作业,只进行土壤修复工作。同时,A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及时缴纳罚款。

法律微讲

*对于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区生态环境局经排摸后将名单通知区规土局、建管委、房管局等部门,土地使用权单位务必提前咨询土地状况,确认拟施工的地块是否属于污染或疑似污染地块。

*存在土壤污染的地块,必须在施工前制定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报告推进土壤修复工作,在修复完成后,才能开展正常的施工建设。

*违法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仅单位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罚款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END

供稿: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

编辑:张玉洁、王靖宇(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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