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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营业时间】邮政、快递服务标准知识节选

一、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持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用户提供的邮政服务。

(《邮政法》第二条)

二、快递的概念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收寄验视制度

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收寄验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和登记。

(2)对于用户交寄的信件类快件,如认为有夹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可能的,可以要求当场开拆和验视内件;用户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应予以注意的是,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信件类快件进行验视时,不得检查信件的内容。

(3)对于用户交寄的物品类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核对无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用户拒绝验视的,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4)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例如,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以及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四、服务时限及全程投递时限

1、服务时限:(《邮政普遍服务标准》6.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城市主城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8小时;城乡结合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小时;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5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小时;

———农村地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3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

———车站、港口、机场、高等院校、繁华地区等客流量大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营业时间;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可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调整营业时间,调整后的营业时间应对外公布,并按公布的营业时间对外服务。

2、全程投递时限

(1)邮政普遍服务范围:(《邮政普遍服务标准》6.3.)

a、信件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3~6天,不超过6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5~9天,不超过9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其他地区之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b、印刷品、包裹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5~10天,不超过1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其他地区之间10~20天,不超过2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c、按址汇兑的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邮政汇兑全国联网网点,在收汇3天内应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汇兑非全国联网网点,在收汇10天内应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企业应在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为用户兑领汇款。

d、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件全程时限,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国际邮件在国内部分的寄递时限,应参照国内邮件时限标准执行。

(2)快递服务范围:

a、承诺的快递服务时限:企业在收寄或揽收快件时与寄件人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在运单上有标注,即为承诺的快递服务时限。

b、企业在收寄或揽收快件时,在运单上双方没有明确的服务时限约定标注,则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执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组织要求16.1.3):

a)、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

b)、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

c)、港澳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

d)、除出现海关清关障碍等因素外,寄达下列地区各国主要城市的国际快递服务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亚洲和北美洲地区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

■欧洲地区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

■大洋洲地区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9个工作日;

■其他地区国际快递服务时限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五、快件延误及赔偿

1、快件延误定义:首次投递时间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快递服务时限,但尚未超出彻底延误时限。(《快递服务》国标基本术语5.7.1)

快件延误的赔偿:

(1)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2)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2、快件彻底延误定义:从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之时起,到用户可以将快件视为丢失的时间间隔。(《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基本术语6.1.3)

根据国内快递服务的类型,彻底延误时限应主要包括:

a、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

b、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为7个日历天。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服务环节5.4.7)

快件彻底延误的赔偿:按照快件丢失处理。

六、损失赔偿责任范围

1、邮政普遍服务:

(1)保价邮件的损失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失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邮政法》第47条第1款第一项)

(2)未保价邮件的损失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法》第47条第1款第二项)

(3)其他有关赔偿问题:《邮政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责任并不是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损失应承担的唯一责任。根据有关业务规范,在给据邮件发生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情况下,邮政企业除应当依法赔偿外,还应当退回所收取资费和税款,但保价费或挂号费不予退还。另外,在承担上述责任之外,邮政企业还应根据用户需求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例如,用户交寄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证件发生丢失的,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请求并依据有关单据出具相关证明,以协助用户到有关部门进行补办。

(4)损失免责的规定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b、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c、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邮政法》第48条)

2、快递服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服务环节附录a)

(1)赔偿对象: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2)赔偿原则: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快件延误: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b、快件丢失:快件丢失时,应免除本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

a)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b)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c)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c、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d、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

a)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

b)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惠州市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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