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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怎么填】符合用人单位的业务不一定能确认劳动关系,还需要看这些条件

多伦

劳动合同纠纷有一种情况。也就是说,生产厂家的工人租给经销商,工人的日常办公室在经销商,合作开发部的业务也属于经销商的业务之一。那么,劳动者能否要求经销商承担劳动法律责任呢?

事件

赵某是奥马公司地区经理,聘用陈玲为发起人,将陈玲带到经销商7米公司所在地,负责奥马公司的产品开发和推广等工作,陈玲的工资由7米公司代发,奥马承诺以产品形式补贴7米公司。

2017年12月开始,奥马公司与七米公司停止合作。

争议焦点

陈玲要求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认定与否要看陈玲是否与七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裁判

一审认为陈玲与七米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方面,鉴于七米公司代奥马公司付陈玲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活动这一要件;

另一方面,陈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了陈玲参与七米公司业务活动的事实,但不代表与七米公司存在人身和财产的依附性。

二审裁判

二审认为陈玲与七米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陈玲经济补偿金等主张。

首先,陈玲在七米公司上班,以七米公司名义开展工作,代表七米公司对外发货,根据七米公司主张应有专业的销售团队的事实,认定且陈玲提供的劳动是七米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其次,根据陈玲在七米公司办公地点参加过会议的事实,推定陈玲受七米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综上,判决七米公司支付陈玲拖欠工资16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

七米公司提出了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证据,因此,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七米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

①七米公司与奥马公司的《经销合同书》,证明七米公司委托奥马公司代为销售,双方为合作关系、《公证书》等,从而证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② 手填版本《员工考勤签到表》、经仲裁委查明工资由七米公司代发的事实,证明陈玲2018年1月至4月未在公司上班,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


再审裁判

陈玲入职时并未与奥马公司订立劳动关系,只是作为邹某的团队成员负责促销产品,《经销合作书》和考勤记录表表明:陈玲并未直接受七米公司管理,从微信聊天记录推定陈玲受奥马公司区域经理邹某的指导;同时,结合代为发放工资事实,认定双方不存在人身和财产从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律观

单位之间如果存在合作关系,劳动者从A企业安排至B企业工作的情况相当常见,即便在B企业工作,劳动者的身份、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的主体仍是A企业,要求B企业承担劳动法律责任无法无据。

进一步说,B企业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也不意味着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赔付,B企业只是协助A企业办理工伤赔付,实际的申报主体仍然是原来的A企业。

本案对用人单位合规用工的启示是:对于合作业务的其他公司人员进驻本公司办公的,不对该部分人员进行考勤和制度管理,应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统一发放工资、购买社保,减少关系的纠缠。

对于借调人员的管理,应当与被借调单位订立来往函件、协议,明确借调期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方面,如果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由借调单位对新来的劳动者进行考勤和制度管理,并不存在太大问题。

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判例中,劳动者应当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次月提出,比如2020年8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20年9月1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次月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如果是2020年10月1日以后提出,有什么影响呢?答案就是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不能享受二倍工资。要知道:该制度出台并非惩罚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规制用人单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以便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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