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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请人去嫖妓】男子不服对卖淫的处罚、起诉,法院认为不给钱,不卖淫

事件要点:

张三和KTV的服务员王五对视,两人在附近酒店发生了关系,碰巧遇到公安机关的突击检查,被抓住了。

案例介绍:

在今天的头条上看到这样的小事件,分享一个事实:一名男子因为卖淫而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并获胜。

春节期间,张三、男、50岁、山东、李四、男、52岁、河南人是好朋友。

出乎意料的是,在酒精的作用下,张三和KTV的服务员王五、女、江苏的人对视了一下,两人在附近的酒店建立了关系。

法律分析:

结果公安机关对张三处以拘留15日罚款5000韩元的行政处罚。

张三不服,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

(案件改编来源:山东济南异城区法院)

法律分析:

卖淫是指以金钱和财物为媒介与别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卖淫在我国不是犯罪,但也是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而且,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时,公安机关为了避免家人的担心,还会通知卖淫人员的家属。

上海省可能不比刑事犯罪大,但侮辱性很强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可处以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并处5000韩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天以下拘留或500韩元以下罚款。

当然,卖淫职员如果不服相关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张三三董事在KTV喝酒后已经与王五发生关系,如果没有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况,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对张三的拘留15天罚款5000韩元)没有错。

情节轻微的情况如下。

第一,已经谈妥价格或支付款项等财物尚未发生关系。

第二,第一次卖淫、卖淫行为、承认错误的态度很好。表示悔改,有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张三显然不合适。

但是张三为什么不服呢?

原因是张三说他和王五一见钟情,两情相悦,彼此感情丰富,没有金钱交易。

构成性交易的条件之一是要以金钱和财物为媒介。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当天发现张三向王五转让了1212韩元。

但是张三表示,这是当天的KTV酒消费,不是为了王五卖淫的钱。

公安机关只是以此证据认定张三和王五之间存在金钱交易。

最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张三董事有关系,不能断定张、董事的行为是卖淫行为,因此撤销了公安机关对张三的处罚决定。

而且如果不小心输了官司怎么办?

但是张三在KTV喝醉的情况下,只有一方有缘的王五生丁,在酒店匆匆建立关系的行为不好。

好处,大象,还有结婚生子不好吗?

毕竟年轻人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世界观、人生观,不是你说的吗。

而且如果不小心输了官司怎么办?

那么,张三被公安机关认定卖淫,被法院起诉,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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