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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挽回离婚送什么礼物】520红包想还给我吗?恋爱分手后给对方发了财物问题,我会帮你问问律师的。

“520”“1314”.刚过去的元宵节,很多恋爱中的人收到了男女朋友的“爱情红包”。过节给对方红包和礼物成为了很多人表达爱情的方式。但是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恋爱结束后,试图收回钱,诉诸法律的事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围绕这类事件的相关争议一直没有停止。有人认为自愿的礼物不能收回。也有人说,如果不再有恋爱关系,就要有回归财富的法律支持。对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晓明律师和江苏法德东航线事务所合伙人蓝天斌律师,解释了相关争议。

案例1

男人要求恋爱期间转账

法院:部分金额构成不正当利益、返还。

2020年,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关工具法庭起诉前男友向女朋友提出不当得利纠纷案。

萧峰(化名)和萧燕(化名)在2018年春天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小娟的生日,小凤都会给小娟转账。几个月后,小娟提出分手。

分手后,萧峰发现,2018年4月至同年9月,在外工作的他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向萧娟转账了17次,共计32422元。其中“520”、“1314”、“生日祝福类金额转账共计8622元,其他金额转账共计23800元。

小凤向小娟要求恋爱期间转账金,小娟返还了13400韩元,不再归还。所以萧峰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萧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说,原告萧峰在追求被告萧娟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是目的赠与,目的未能实现,被告继续占有其财产,使其不正当利益。但是原告转移给被告的32422韩元中,恋爱的象征性金额转移8622韩元属于普通赠与,不应返还。剩下的2.38万韩元属于目的赠与,由不正当利益构成,必须归还。被告已经返还了13,400韩元,其余10,400韩元没有返还,目前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必须根据法律依法给予支持。因此,被告人小娟依法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返还原告小峰人民币10400元。宣判后,原来被告都没有上诉。

案例2

送了金手镯,但没有结婚

男子要求归还财产,得到了支持

2021年,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理了类似案件。

小明(化名)和小兰(化名)都是离婚的。两人在2020年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了。后来小兰发现小明隐瞒了有女儿的事实,两人分居了。

分居后小兰说需要资金。小明多次用他的微信转账,总共转账了26000元作为贷款。之后,两人复合了,谈了结婚的事。小明去年1月为小兰购买了金手镯、银手镯、钻石项链,转账了3600韩元购买了手机。

除上述财物外,小明还微信多次转账给小兰,共汇款19752元。

去年2月小兰提出分手。小明要求对方归还上述财物。经过协调,小兰要求只归还一个金手镯和贷款22000韩元。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法院认为,在恋爱同居期间,小明多次与小兰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双方已经见过对方父母,并布置了婚房。分居后,两人都有挽回感情的意向。因此,此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兰返还22000韩元和32.25克重的999纯金手镯。

“律师的陈述”

恋爱分手后能拿回什么钱?

1.红星新闻:元宵节、生日等特殊日子、恋爱中的一方、主动发给对方的520韩元等红包或东西,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归还吗?

蓝天空:不能要求归还。520元、131421元等红包具有恋爱的象征意义,属于普通赠与,赠与完成后不能撤回。

林小明: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恋爱中一方主动发给对方的520韩元、131421韩元等红包或物品,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归还,但得不到法律支持,如果对方不主动归还,赠与方将无法归还这部分。这种发红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赠与,因此,在这种赠与行为完成且没有可撤销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等规定,收货人无需承担返还金责任。

2.红星新闻:“不当得利”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林晓明: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者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根据不当利益的判定标准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也就是说,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有合法的依据,但后来丧失了合法的依据。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民事诉讼对立案金额没有要求,只要满足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就可以立案。也就是说,不当得利与数额多少无关。

蓝天斌:根据《民法典》规定,由于他人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受害者有权要求归还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有几个条件。一方获得可见的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失去财产与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是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与金额大小没有必然关系,金额大小只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参考因素。

3.红星新闻:以案例1为例,法院认为:“一般赠与,不应归还。”剩下的2.38万韩元属于目的赠与,由不正当利益构成,必须归还。“一般赠与和目的赠与有什么区别?

林小明:以案例1为例,这里的普通赠与通常是赠与,赠与人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接受人表示赠与并已接受,赠与委员会已经完成,不可撤销的情况。这里的目的赠与属于附加义务的赠与,按照《民法典》规定赠与附加义务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具体到案例一,也就是目的赠与附有目的或条件,恋人间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当目的没有实现、义务没有履行时就丧失了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自然应当返还。

蓝天彬:目的赠与是指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目的而为的赠与,也就是对受赠人有一定的义务要求。如果在目的赠与中没有达到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返还多少的处理。而在一般赠与中,赠与财产交付之后,如无法定原因,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4.红星新闻:案例二中,小明自愿赠送手镯,为何法院判决返还?

林小明:就案例二而言,小明自愿赠送的手镯系附义务的赠与,也就是目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带有彩礼的性质,当双方没有结婚则该赠与丧失了合法依据。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像手镯这种物品价值不菲,同时也并非个人的生活用品,应当予以返还。

蓝天彬: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重32.25克的999纯金手镯带有彩礼性质,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购买赠送的,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当返还。

5.红星新闻:恋爱分手后,要求对方补偿“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法律是否支持?

林小明:法律上来说一般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要求补偿“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一般得不到法律支持。但如果因为恋爱造成对方人身或健康权遭到侵害或损害,当事人可以主张对方给予相应赔偿。此外,如果双方因分手达成补偿协议,且协议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也应认定为有效,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蓝天彬: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主要考虑到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关于情侣之间的分手费,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分手费,相当于是赠与,那么就合法有效。如果一方承诺给予另一方分手费,但事后并没有兑现承诺,并没有给分手费,另一方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如果男方有过错,比如导致女方怀孕、流产,或者导致女方产生某些疾病,女方可以要求补偿,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以及男方的经济状况来定。

红星新闻记者 彭莉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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