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一位女性和某老师就运河街上的一家酒店签订了转让合同,同意以5万韩元的价格将一家老师实际经营的酒店转让给某女士,一位女性立即向某老师支付了5万韩元的现金。
事后,某女士发现该旅馆根本没什么生意,转让前看到的客人都是某先生喊来壮势的自家亲戚,且转让后某先生也绝口不提之前说好的合伙经营的相关事宜。眼见旅馆经营日渐惨淡,辛苦攒下的5万元就要亏损,某女士深感自己受骗了。于是,某女士找到了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李冬勤律师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受案后,承办律师李冬勤多次与当事人谈话。经了解,某女士现金支付5万元转让款后并未相关凭据,也不清楚某先生与房东的租房协议就转租事宜如何约定、房东是否同意此次转租。律师介入后,发现某先生与房东的租房协议中明确约定需要房东同意方可转租,在与房东联系后,房东也明确不同意转租。某女士也及时联系某先生要求对方就5万元转让款出具了收条。为了降低当事人的损失,确定诉讼思路后,承办律师立即准备相应证据将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旅馆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转让费。
【承办结果】
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也即被告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原告方提交了房东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房东出具的《情况说明》,以此证明被告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明确约定转租必须经过房东同意,就被告的转租行为,房东当时并不知情,现在也不同意转租。原告方同时申请房东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上,房东明确表明不同意转租。虽然被告就此提出了诸多抗辩,法庭最终还是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擅自转租房屋行为在性质上应为一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且极可能造成出租人损害的不法行为。在被告的转租行为发生后,如果房东予以追认或被告取得处分权,则转租行为是有效的;否则,原告可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本案被告无权转租,导致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转让合同因被告的无权处分行为也归于无效。
律师提醒: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看房屋的产权证,一定要确定房屋的产权人是否同意出租房屋,这样才能保障租赁安全,才能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房屋转租有哪些风险?》,原作者范建荣 通讯员沈剑英。编辑马轶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