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指收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高利贷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就是高利贷。
大家都知道,高利贷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罪、高利转贷罪(点蓝字查看)等刑法罪名。
生活中有许多民间借贷都涉及高利贷,那么是不是只要是高利贷,就不用还呢?
不是,分以下两种情况。
无需偿还的情况
如果高利贷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的高利贷合同),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违法犯罪仍然出借的),则此时借款合同无效,高利贷借款人无需向出借人偿还借款。
借款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本头条号上次已经介绍过,点击右侧蓝字查看(借款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
应当偿还的情况
若高利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借款人仍应偿还其中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
高利贷哪些部分的借款利息受到法律保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高利贷的利息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偿还;
2、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未偿还但出借人要求偿还的,法院不予支持,若是这部分利息已经偿还,则不予返还;
3、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这部分利息,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