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
故乡农村的少女小李在城市打工,省吃俭用了几年,攒钱给我买了金项链。
有一天下班回家的路上,遇到了持刀抢劫的男子张某,金项链被抢走了,小李心疼刚买的金项链,心不在焉,于是提议和强盗男子张某发生性关系。条件是归还金项链。
张先生听了后,答应了小李的要求,和小李发生性关系后,把金项链还给小李,然后离开了。
接着小李报了警,公安机关抓住了张某,张某供认了犯罪事实。
[周边号社论法]
对于本案,张先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那个构成是什么罪?
第一,在本案中,男子张先生的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犯罪,侵犯是双重对象。因为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所以没有抢劫罪、数额的限制,只要有抢劫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
本案中,张先生抢劫小李的金项链,抢劫行为完成,小李的金项链已落入小李控制下的张先生手中,张先生依法构成抢劫犯罪。
此后,由于两人发生性关系,张先生将金项链归还给了小李,从法律上讲,以疝气物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二、如何看待本案中小李为了拿回项链而与“周董”和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先生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性行为。
对于本案,有观点认为,判断张先生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关键是与小李的性关系、她的同意与否、违背意志。(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性侵》,《性侵》,《性侵》,《性侵》)。
本案中两人发生性关系是小李主动提出的,可以看出张先生没有违反小李的性自主意志,但可以认为小李主观上同意与张先生发生性关系。因此,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张某强奸犯罪。
对此,州律师主张,该案张某依法构成强奸罪。主要原因如下。
强奸罪,侵犯是女性的性主权。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用自己辛苦攒下的钱,抢走了买的心爱的金项链后,为了让张先生归还项链,不得不发生性关系,取回项链,此外,张先生还有一把刀。在小李的内心,他和张先生发生了性关系,她不想。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主动提出性关系,这是受到恐吓而违背内心真实意愿的行为。这不是真相,而是违背了性主权。
因此,在这种胁迫的情况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即使是小李的“主动”,张先生也依法构成强奸罪。
分析和看待小李的“主动”不能单方面看待,不能割裂她当时所处的环境。
她做出这样的表示,你会发现,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挽回自己的财产而做出的违背内心真实意愿的行动不是自愿的。(莎士比亚)。
因此,本案的张先生应构成强奸罪。
第三,在本案中,张先生犯了抢劫罪和强奸罪,要数罪并予以处罚。
本案的张某同时犯强奸罪和抢劫罪,要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和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数并处罚。
对此你有什么意见?欢迎讨论信息。
我是周边护师。是无偿补法。欢迎关注。一起作为案件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