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检查计划
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威基妇发〔2002〕147号),重点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地缘传染病、精神疾病3种疾病,共实施14项免费婚前医学排查内容。
1.3个咨询服务。婚前卫生指导(与婚育相关的健康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性生理和卫生知识、与婚育相关的疾病知识、孕前心理和生理准备、环境和疾病因素对后代的影响、新婚避孕知识和计划生育指导、预防出生缺陷和生殖健康知识等);婚前卫生咨询(对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提出科学的婚育医学指导意见,回答被检查者提出的具体问题,帮助被检查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决定);病史询问(受胎史、疾病史、家族史、用药情况、生活习惯、饮食营养、环境危险因素等)。
2.体检第3项。定期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心率、促甲状腺、心肺听诊、促肝脾、检查四肢脊椎等);女性生殖系统检查;男性生殖系统检查。
实验室检查7项。阴道分泌物检查(包括清洁度、螨类、真菌、淋病检查);常规血液检查(泛血细胞计数5分类);尿检(第12段);肝功能检查(谷氨酰胺转氨酶);艾滋病毒检查;梅毒螺旋体筛选;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4.影像医学检查第1段。胸部透或胸部。
未婚先孕者、孕妇保健或助产医疗保健机构颁发的早孕诊断证,女性可以自愿选择免费婚姻检查服务项目。当事人自愿放弃免费婚检服务中部分项,当事人应填写书面申请并加盖手印(申请书应贴在婚前医疗核对清单背面)。
除此项目外,各地还可以将心电图、b超、精液分析、染色体检查等纳入婚检项目,进行免费检查、个人自付、当地财政补贴等。
婚姻检查机关
实施婚前医疗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必须得到行政审查部门的批准。按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陈伟妇发〔2021〕8号)明确的婚前医学排查审查批准工作要求,积极申报并严格批准。从2022年开始,新近的婚检机关依法取得行政审查资格后,可以向省卫生委妇幼保健处提出申请,省卫生委妇幼保健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开展免费婚检工作。
工作流
第一步: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均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有效证件)前往户籍所在地指定婚姻检查机构,享受免费的婚前医疗检查服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时,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府免费婚姻检查政策,协助发放婚姻检查资料,引导当事人参加免费婚姻检查。
第二阶段:婚检机关将在可能的当天(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检察官双方反馈婚检结果,并印发《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
第三步:对婚姻检查申报书,男女双方分别实行科学婚育制度,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第四步: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检查结果携带《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步骤5:提交信息收集。各地根据全省统一的免费婚前医疗检查网络直接报告信息系统提交数据。婚姻检查机关或县级妇女保健机构情报人员根据发放的婚前医学排查结论表,当天填写免费婚姻检查数据。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关没有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婚检内容,省内其他免费婚检机关自费进行婚检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指定机关审查,按标准报销。婚姻检查数据由负责偿还的县级信息来源填写(收取当事人婚姻检查费用的免费婚姻检查机关信息来源不再重复报告婚姻检查数据)。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每周主动与当地婚姻登记处一起,检查已免费婚姻检查人员的婚姻登记情况,并填写相关资料。
各级婚检机关应当建立对精神疾病、传染性、遗传疾病等疑难疾病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的推荐机制,签订推荐协议。婚检医生对在婚育过程中无法确诊的疑难疾病需要参考专业诊断意见或转诊的情况,应推荐到合格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确诊,确诊相关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
补贴标准
婚检补助金标准为300韩元/对。
免费服务原则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原则上每人只能接受一次免费婚前医疗检查服务,婚姻检查时双方必须同时出席并接受检查(现役军人男女双方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对一方进行婚姻检查)。参加年度婚检、婚姻登记后,因离婚再次提出婚检和婚姻登记的,可以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再次享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