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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家庭权利】媒体:被贩运妇女应如何承担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应作出回应

目前,因“丰县8个子女生育”事件,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成为舆论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去年12月20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并从12月24日开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上公开听取意见。不到一个月,社会各界罕见地收到了42万多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数达8万多人。相反,同期征求意见的其他法律草案只有几十到几百人。

该草案引起的关注度由此可见,大众将前所未有的高度热情倾注在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上。

违法费用太小,需要解决问题

毫无疑问,《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正式成立以来,在提高妇女地位、保护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法被指出过于原则性,对其内涵、形式、肇事者责任、具体处罚程序没有具体的说明和规定。

“现行法律确实有很多条款是宣言性的。要注意法律能否发挥其效果,法律责任是否明确,相关问题的处置机制是否明确和完善。”长期致力于女性权益研究的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教授赵树坤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这样评价。

北京市众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余晓权告诉《中国慈善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判决不多。原因是该法过于原则性和操作性不足。

这次修法图大,修法内容前所未有。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9章61条,修订草案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增加24条,共修改9章86条。因为受精能力强,所以被认为是“废新说”。

草案不仅对近年来工作场所性别歧视、性骚扰、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应,还具体化了对家庭PUA、女性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女性洗手间、产妇室数等生活细节的照顾。

赵树坤对草案的全部内容表示肯定,目前草案的规定可以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例如,将以前的“法律责任”部分改为“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明确救济主体和救济途径,表现出多种特征。同时,对前面规定的各种权利,法律责任负担做出了明确的回应。

但是她认为,草案中对违法的惩戒、追究内容很轻。草案明确了相关机构保障妇女权益的义务,但违反法律的责任大部分是“命令修正”。这种处置方式不需要为违法付出太多代价。"在此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赵树坤说。

在关于丰县生八个孩子事件的讨论中,舆论关注的是女性非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认为,在实际案例中,救助拐卖妇女的过程困难重重,女孝权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机关的监督责任机制不足。他提出,草案第8章《法律补救和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有效的法律责任措施,包括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业绩评估系统,并实行副结算。

“只有与政治业绩挂钩,地方政府才能重视,才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能部门和职员的法律义务。”吕晓权指出,无论多么好的法律和政策,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机制保障,实施效果将大大下降。

此外,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各章之间的界限和逻辑有时不明确,在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必须科学地整合和汇编以前的法律法规政策。例如,婚姻家庭的权利和个人的权利、财产权交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有保护,与作为个人女性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相比,有薄弱的情况。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将拐卖妇女列入第六章人格权益。在立法框架中将人格权益置于财产权益之下的逻辑是行不通的,要将人格权提高到财产权。(莎士比亚。(温斯顿。)陆小泉说。

强制报告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WHO)初审该草案时,李锐委员承认,目前我国现实中贩卖妇女、强奸、家庭暴力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在小组审议中,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亮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拐卖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实施拐卖和收买,以推进杜绝拐卖行为的潜在因素。

根据《人口贩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截至2019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统计数据)发生了拐卖妇女、儿童事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根据1038份审判书分析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被拐卖的女性年龄从14岁到60岁不等,主要集中在14岁到30岁之间。超过四分之一的受害者(26.7%)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包括智障、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和癫痫。15.2%的受害者有过多次贩运经历。

事实上,有关规定已反映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现行法律总则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和残害妇女。第39条明确规定禁止贩运和绑架妇女。禁止购买被贩运和绑架的妇女。禁止拦截被诱拐和绑架的妇女的救援。

从赵树坤的角度来看,贩卖妇女、性骚扰、性别歧视和其他社会问题实际上不能作为立法的一部分得到充分解决。另一方面,任何主体都必须形成有权对侵害妇女行为采取措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特别是加强负责的相关部门履行职务,设置村委会、社会救助机构、福利管理机构等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不仅可以更及时地采取措施防止对妇女的违法犯罪,还可以督促公共服务或职能部门。

吕晓权建议,草案应考虑加入相关职能部门,发现被拐卖的妇女后加入“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负责防止人口贩运的相关部门。例如,婚姻登记机关,如果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有可能是贩卖人口的嫌疑,就要及时申报。

;再比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送到医疗机构的孕妇分娩过程中,医生护士发现未成年或其他信息透露出涉嫌被拐卖,需及时报案;还有就是村委会,发现被拐妇女也应强制报告。”吕孝权说。

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在去年4月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中就已提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

“涉案所在地的村委会作为最基层的群众组织,对每户的情况都应摸排了解。比如丰县的案子,董集村村委会怎么可能不了解情况?他们发现有拐卖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履行强制报告职责。”吕孝权说。

法律专家还认为,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的保护,除了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以外,还应当引入公益诉讼。

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污染、重大消费者维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年来,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法律已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权益保护五类公益诉讼领域。

吕孝权认为,对于涉及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应当尽快纳入法律确立的公益诉讼制度范围。

来源:微信号“中国慈善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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