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王老师和吴女士是通过网络认识的,两人谈了几天后很合得来,谈了价格,准备去酒店开房。
但是关系临近的时候,吴女士突然身体不适,不想再继续下去了。另外,据说这次的钱也不能退款,所以什么时候有时间再约的话,我会成为下一个胡子。(莎士比亚)。
王老师不干了。来到酒店,约定开房,建立关系,还给了钱。现在说不继续就不继续,谁知道谁在说谎!因此,王老师与吴女士强行建立了关系。
之后,吴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又不是拿着你的钱跑,只是下次也不行,还强迫别人。(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委屈,委屈,委屈,委屈)越想越委屈,据说被强奸,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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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认为吴女士先违约了,但既然不想发生关系,就要把钱还给别人,下次约定的时候给钱。既然不想还钱,就要继续。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关键。卖淫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为基础的约定无效。就像你和别人通过赌博建立的贷款关系一样,它不受法律保护。
不管是特殊工人、男朋友的女朋友还是妻子,他们都拥有性主权,可以决定关系的大象、时间和地点。
因此,即使王老师付了钱,他强迫吴女士建立关系,也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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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自愿发生关系,但仍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况
第《刑法》 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奸未满14岁的幼女因强奸罪受到重罚。
强奸妇女、通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通奸小女孩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多名通奸小女孩;
(三)在公共场所公开强奸妇女;
(四)两人以上的轮奸;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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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外,即使妇女同意发生性关系(通常发生在情侣或熟人之间),也被怀疑犯有强奸罪。
1.女人要求男人戴避孕套,但男人不愿意,强行建立关系也构成强奸罪。
2.女性要求避免月经期间,男性不愿意,女性来的期间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
3.男人和神经病有关系,女人处于发病状态,分不清自己的行为。即使双方自愿,也涉嫌构成强奸罪。
4.女人要求去酒店开房或回家做,男人要在公园座位或其他比较开放的地方强行建立关系,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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