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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会和男友发生关系】未成年少女主动与男子一夜情,判处法官困惑,求助最高法院的方法。

这是一起令人困惑的事例,至今仍有很大争议。

首先,我们来看看事件的经过。

单亲家庭误入歧途

为了保护当事人,我们只叫网名。

网名“和疯女人”的身世很可怜。她四岁的时候,父母感情不合,离婚了,那个女孩被父亲判抚养,之后她母亲就没见过她,父亲为了养家去南方打工。

所以“哇疯女人”只能和年纪大的老奶奶一起生活,其他孩子看到父母疼爱,但她没有,所以她从小就认为自己是谁都不想要的野孩子。

年迈的奶奶也很关心她,但最终只能隔着代沟吃饭,但不能指导她如何成长。(莎士比亚)。

偶然的机会,“哇疯女人”迷上了互联网,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里找到了久违的“关心”和“爱”,也找到了家的感觉。

因为迷恋网络,“哇疯女人”逃学,学习差,学习跟不上,讨厌学习,讨厌学习,讨厌学习,也讨厌学习,想上网。(莎士比亚)。

这成了恶性循环。

事实上,仍然有人送她去私立学校,以防奶奶、姑姑、姑姑让侄子误入歧途。(莎士比亚)。

但是“疯女人”说学校第一天不能和老师一起去,也说再也不去了。(莎士比亚)。

之后,她整天泡在网吧里,不管家人怎么让她回去,她也不回去,然后她起了“疯女人”的网名。

这个网名不用说了,很模糊,很挑衅。

邀请网吧,大胆火辣

2002年除夕。

外面响起鞭炮的声音,人们都聚在一起庆祝新年,13岁的“哇疯女人”一个人坐在网吧里感到孤独,幸好网络上有一个叫“白密一素”的人和她进行了特别的投机,在寒冷的晚上温暖了这个女孩。

除夕,“疯女人”再也坐不住了,于是对“白密一所”说。

“我想去你那里!单击

“百密一疏”回答。“哦,是啊,可是你来干什么?”

“疯女孩”大胆地回答。“什么都可以做。”

.

这使“百密一疏”大为震惊,没想到这件好事来得这么突然,犹豫了一会儿,但还是受不了心中的火热,在离那个女人很近的民宅里相遇了。

“疯女人”说自己19岁了。”“白密一牛”看到这个女孩身高1米65,身体比较胖,就相信了。

结果那天晚上,两人发生了关系。

“哇疯女人”尝到了甜头,不知道是以这种方式心情变暖,还是出于本能的渴望,总之,在之后的40多天里,她通过网络聊天邀请了多达7名男人建立关系。有一次和两个男人同时同宿是很疯狂的。(莎士比亚)。

这些男人看到“哇疯女人”丰满的身材也没有意识到眼前的这个女孩,实际上只有13岁。

由于大众的举报,法院很困惑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哇疯女人”与一些男人同居后,眼尖的群众被发现,结果热心的群众举报当时该地区未成年少女很强。

警察非常重视,迅速立案,很快找到了那个女孩,但“疯女人”把警察吓了一跳。

“你们不用多管闲事,这都是我自愿的。”

警察一时无法确定这个女孩的年龄。从身高和身材来看,说19岁也可以,后来转移户籍信息确认“哇疯女人”确实是13岁,到14岁还有66天。

警察经过询问后,很快准确地掌握了事实的经过,迅速找到了几名涉案人员。

这几个男人都很年轻。最大的只有27岁,最小的

的还在读高中。

最后,在区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

“奸Y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如果罪名成立,参与其事的几个男子就要被判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但是一位为被告辩护的律师认为:

“强奸罪具备主观故意,而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嗷嗷疯女孩”身高1.65米,体胖,发育成熟,谎称自己19岁),怎能谈得上主观故意呢?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则不符合法理上的犯罪构成。”

这个案件非常的特殊,当地法院一时觉得难以审判,就向市法院请示,市法院也拿不定主意,就向省法院请示,省法院最后向全国最高法院请示如何审判。


最后判决,引发争议

后来,最高法院对这一起案例做了一个司法解释: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N,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也就是说,犯案的这几个男子,虽然行为上与幼N发生了关系,但是因为情况特殊,也就是并不能判定对方确实是幼N,而这个女孩也撒了谎,双方又是自愿,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影响,所以不算是犯罪。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一公布之后,就引起了特别多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是这个解释实际上,有可能是“纵容犯罪”,有些居心不良的人,与无知幼女发生关系,然后行为人借口不知道幼女不满14周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刑事制裁怎么办?

同时,也削弱了对于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力度。

最后,这个司法解释公布半年之后,最高法院发布通知,暂缓该司法解释的执行。

对于争议,当事律师表示,实际上这是一个特殊案例,大家实际上是忽略了最高法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这句话。

当事人并没有报案,被害人家属也没有提出控告,甚至“嗷嗷疯女孩”还想与一个被告人处对象,这显然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无罪的条件。

著名的法学专家,也就是“法外狂徒张三”的创作者,罗翔老师也对本案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个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任何人犯罪,都必须要有一定的主观罪过,不能单凭客观行为就对行为人施加惩罚。

出于对幼N的保护,不满14周岁的幼 N没有性同意能力,只要与之发生关系就构成了强J罪,但在本案中,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N,在幼女的同意下,追究行为人的罪责,显然就是不公平的。


孰是孰非,法理研究

实际上,对于本案判罚持对立观点的双方,人员构成是不同的,认为不该判罚的,基本上都是法律工作者,比如罗翔老师就认为:

犯罪应该是“主客观统一”的,即有主观罪过,又有客观行为,二者都有,这才算是犯罪。

这实际上就是支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在上面的事例之中,显然这些当事人,并没有主观罪过, 也就是并不知道这个“嗷嗷疯女孩”是个未成年人,那么,在他们的主观意识里,就不存在侵犯未成年人这样的想法,而双方都是你情我愿,并不存在强迫,如此一来,并不符合强J罪的要件构成。

而认为这个案例属于犯罪的人们,基本上是非法律工作者,尤其是以一些女孩家长为多,他们更多的基于一种担心,也就是有了这个先例,会有不法之人乘机犯罪。

这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防范心理,防范可以,但是对于法律做出感性的过激反应,似乎就超出了法律的严肃性范畴。

当然,这样的讨论会一直持续下去,法律就是在这样的讨论之中进步的。

最后,上面的焦点都落在案例本事,但是,不知诸位想到没有,“嗷嗷疯女孩”之所以在13岁的稚龄,做出如此疯狂的事,最根本的原因,其实是出身于单亲家庭,没有得到充分的关爱引起的。

但愿天下所有父母都能以初心爱儿女,而所有子女也可以在父慈母爱中快乐成长!

#我要上头条##高三青云老师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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