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你给“亲爱的”买礼物了吗?
口红、手机、项链、名册.
清空购物车,
请发1314520红包!
对此,
单身编辑只想问一句话。
万一有一天分手,
我能拿回钱吗?
看看今天的例子。
基本事件
衡阳汉子小丽和余平萍于2019年2月通过中间人见面,当天向萍萍的弟弟支付了4000元的红包。一周后双方父母见面时,小李又给了萍父母6600韩元的“车钱”红包。接着,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准备酒席花了10748元,当天小李向萍萍支付了89000元彩礼,向女亲戚支付了小额奉存款共计6000元。
订婚后,小李和萍萍开始了同居生活,小李共花了37529元买了萍萍的首饰、衣服、微信转账等。但是双方矛盾频繁,不到半年就分手了。同居期间,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末,小李和他的父母去富平萍家协商后续事项,协商未达成后双方亲戚发生了纠纷。
无奈之下,小李向法院起诉萍及其父母,要求将彩礼、首饰、现金信封、转账信封等全部返还16837韩元。但是萍萍父母主张,双方没有结婚的主要原因是,除了小李第一次见面的6600元“茶钱”红包和89000元彩礼外,两人在一起的过程中,中小丽自愿购买的物品、微信转账等都不属于彩礼范畴。不能归还。
法院判决
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说,彩礼一般按照当地习俗支付一方及其家属与另一方及其家属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巨额财产。本案中,原告小李支付的“车钱”红包和89000元彩礼与结婚缔结有关,属于彩礼范畴。支付给富平初弟弟妹妹的4000韩元红包和支付给富平初亲属的小额红包一般是曾旅行委员会,不属于彩礼范畴。处理文术席是小李在订婚仪式上自愿做的行为,因此支出的费用也不属于彩礼范畴。另外,小丽为萍买衣服等支出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而自愿赠送的行为。总之,法院认为,李军共向萍萍及其父母支付婚约彩礼95600韩元。
由于小李和萍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名被告在签订结婚合同时必须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法院认为被告方返还原告小李80%的彩礼。
小强说法
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后能回去吗?一般来说,有四种情况:
第一,按照习俗支付礼物
如果给付金的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姻财产的一种。如果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在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支付彩礼公司方面,就可以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1)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查明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住在一起。
(c)婚前付款使付款人的生活困难。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赠送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也偶尔会出现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昂贵汽车等大额赠与,这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赠与对方后是否收回,根据赠与人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来定义。
送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而是为了赢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不能收回。如果两人明确同意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这种赠与就结了。
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面对此类案件时必须根据双方实际经济情况酌情处理,防止因无力返还财物造成买卖婚姻。在恋爱中赠送贵重物品,应该探讨赠与之时赠与人的真实目的,据此认定财物性质,使案件的裁判结果既体现出民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又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
三、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四、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的红包、转账虽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关的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依然难以确定。在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第一,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第二,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
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钱款往来,那么就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
第四,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