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法》从今年年初开始生效,需要在当地注册从事特定活动的公司、伙伴关系等,具备足够的商业实体。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和取消的危险。
这对红筹上市、境外投资并购、海外IP控股平台、债券发行SPV等架构提出巨大挑战,那么《经济实质法》到底对在开曼设立的公司有什么影响?还有没有必要到开曼设立公司?开曼群岛避税天堂的地位是否被动摇?出台《经济实质法》是开曼群岛的无奈之选
2018年12月27日,开曼群岛公布了《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以及配套的《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规则》(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 Regulations, 2018), 2019年2月22日,对前述法律进行了修订(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Amendment of Schedule) Regulations, 2019)。同日,开曼群岛的税务信息管理局发布了《经济实质法指南》,对于《经济实质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合规提供了细化的信息。
根据官方的说法,《经济实质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响应世界经合组织(OECD)以及欧盟对于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的要求。国际税收新秩序要求加强各国税收的透明度,并且要求税收应当与一定的实质性行为相关联。有害税收实践论坛(FHTP)受世界经合组织的委托,制定了一套如何建立经济实质行为的标准。
开曼群岛地处加勒比海西印度群岛,属于英国的海外属地,也是最为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地之一。直到上个世纪60年代以前,开曼都是籍籍无名之地。在1966年到1967年,开曼通过了几个重要的法律,包括《银行和信托公司管理法》(Banks and Trust Regulations Law), 《信托法》(Trust Law),并修订了1960年的开曼《公司法》。在1967年,开曼还通过了《保密关系(保护)法》(Confidential Relationships (Preservation) Law),严控专业机构将持有的客户信息对外进行披露。这些法律奠定了开曼群岛作为今天的离岸金融和公司注册中心的基础。
开曼群岛一直以低税收和轻松的监管环境而著称,由于开曼没有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遗产税,在开曼注册的公司的股东信息不会对外进行披露。这些优势吸引着世界各地的银行,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基金以及其他机构。截至2016年,开曼群岛有超过99, 000家的注册公司,包括300家银行,750家保险机构以及10, 500家共同基金。长期以来,作为避税天堂的开曼群岛因为其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频频爆出与利润转移、洗钱和逃税相关的丑闻。《经济实质法》的通过也是开曼群岛在各国政府的压力下不得已的选择。
《经济实质法》的两个核心问题
《经济实质法〉汗2019年1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律,在开曼群岛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必须要满足与其从事的业务相关的“经济实质测试”。就适用的时间而言,如果一个“相关实体”在2019年1月1日前存续,则最晚在2019年7月1日需要满足该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相关实体”在2019年1月1日后存续,则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需要遵守该法律的规定。
“相关实体”包括下面几类实体:
不属于“当地公司”的公司,且该公司是(i)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或者(ii)根据开曼《有限责任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开曼《有限责任合伙法〉澄记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在开曼群岛之外成立的,但是根据开曼《公司法》登记了的公司。
但是,投资基金和开曼群岛外的税收居民主体不属于“相关实体”的范围。
“相关业务”包括下列业务:
银行业务;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融资与租赁业务;
基金管理业务;
总部公司业务;
控股公司业务;
保险业务;
知识产权业务以及船舶业务。
“经济实质测试”要求一个“相关实体”满足下列几项要求:
需要就其“相关业务”开展“开曼群岛核心收入来源活云力”(Cayman Islands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
就“相关业务”,在开曼对“相关主体”进行一定的指导和管理;
就从在开曼的“相关业务”中获取的一定的收入来源,在开曼产生了一定的营运费用;
在开曼有一个适当的“存在”(包括维持一个办公场所、厂房、房产或设备);
在开曼有一定数量的员工。
在上述的测试中,就什么是“开曼群岛核心收入来源活动”,《经济实质法指南》中提供了一个表格,对每一项“相关业务”都分别列出了参考要素。比如,对于“总部业务”的活动要素包括(i)作出相关的管理决策;(ii)就集团内的主体产生营运费用;以及(iii)在集团内从事协调工作。根据《经济实质法指南》,“相关主体”并不需要满足所有的活动要素,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程度的活动要素。
“相关实体”应当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Cayman Islands 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按要求定期提供通知和报告。
从2020年开始,“相关实体”应当每年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年度通知、年报的内容包括:其是否从事“相关业务”;如果从事了“相关业务”,是否与其业务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收入需要在开曼群岛之外的地区纳税;如果需要纳税,则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以及其财政年度的结束日。
就已经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主体”,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该主体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一份按要求格式填写的年报,以便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决定该“相关主体”是否满足了“经济实质测试”。
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有权根据法律决定一个“相关主体”是否满足了“经济实质测试”,如果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认为一个本应当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在某个财政年度未能满足相关的要求,那么该管理局则有权要求该“相关主体”进行整改,并处以USD10, 000的罚款(如果在下一个年度仍然未能通过测试,则处以USD100, 000的罚款)。
如果一个“相关主体”连续两年未能满足相关测试,那么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会将此主体汇报给注册处,注册处将向法院申请要求该主体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满足法律要求,或者将该主体进行注销。
对岛上公司的影响
《经济实质法》的颁布无疑增加了在开曼设立公司的报告成本和维护成本,在开曼设立的公司就其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测试”适时开展必要的核查正当其实,以避免后期的罚款和其他处罚。既然如前文所述《经济实质法》的出台是无奈之选,那么该法的影响也必然大打折扣。
对于我们最常见的在开曼的控股公司,《经济实质法》要求“控股公司业务”满足一个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即:该主体满足了开曼《公司法》下的所有备案要求;该主体在开曼有适当的人员和地址来控股和管理其他主体。
上述条件对于在开曼设立的控股公司都不难达到,因此,《经济实质法》对于纯控股公司的影响并不大。并且,该法明确排除了对“投资基金”的适用。“投资基金”的定义为其主营业务为以投资权益来筹集资金或投资者,并以向权益持有人从该主体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来提供回报为目标的主体,包括该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用以投资或营运的主体,但是不包括根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法》(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Law)或《保险法》(Insurance Law)的持牌人,或者根据《建设社会法》(Building Societies Law)或《友好社会法》(Friendly Societies Law)已注册的主体。
《经济实质法》的出台也许只是开始,随后还会有哪些新政,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账号的观点与看法。
免责声明:文字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