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分为行政部门、参考机关、事业单位等约三种。
行政部门即人们常说的公务员单位;参公单位分为两大块,一块是使用行政编制的参公单位,一块是使用事业编制的参公单位;事业单位是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法人单位。1、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一级部门,代替政府行使行政职能,例如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公安局、政府办公室等,代表政府行使不同的行政职能,是《公务员法》所指的公务员单位。法院、检察院是独立存在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部门,政法专项编制也是行政编制的一类,其管理和使用模式与行政部门大致相同。
行政部门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工勤编制,干部使用行政编制,是公务员,工人使用工勤编制,不是公务员。工勤编制是行政部门特有的编制,专供行政部门内的工人使用,不能混编混岗,否则是违规行为。事业单位里面的工勤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在聘用制管理方式下,可以转换岗位,没有混岗一说。
行政部门机构设立、人员编制配备与管理,完全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要求,行政部门个数有上限,并且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只能少不能多。行政编制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只能在省编办核定的总数内,在区域范围内的行政部门之间调剂使用。
2、参公单位:参公单位有两类,一类是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党委部门(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和工青女等群团组织。这类参公单位和行政单位一样,除群团组织部分使用行政编制之外,其它都使用行政编制,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单位和参公单位之间自由流动。党委部门的参公和党委机关相同,编制使用也一样。
参公单位还有一类是政府、党委直属事业单位,或者是部分政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这部分参公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执行行政辅助、行政执法、行政监察、公益服务等职能,按照事业单位分类都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3、事业单位,是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未参公的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有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还具备了收费职能或者中介服务职能。由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绝大多数收费项目取消,但其收费职能依然存在,依然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人员和机构最为庞大的,是医疗服务行业和教育行业,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以及高校、职中专、培训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不同的是,乡镇卫生院和中小学校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它都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部分执行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医院、学校等执行事业单位工作,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分别对照不同的工资待遇标准。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2020年底完成,其中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完成,其它事业单位和分类任务也都完成,新一轮机构改革之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就会紧接着进行。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其服务职能不能被社会或者市场替代,因而会继续存在;行政类事业单位因行政编制紧缺,也依然会保持现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会全部改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部分会直接改企,剩下的也会逐渐改革,管理与收费职能分开,管理职能向公益一类靠拢,收费或中介服务职能逐渐改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