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时代动荡的口号深刻地反映了中国人民的家国情怀、爱国精神。
朝鲜战争爆发后,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悍然派兵进行武装干涉,侵犯中国东北边境领空,大举向中朝边境进犯,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威胁中国安全。“保和平,为祖国,就是保家乡”,中华好儿女高举爱国主义大旗,团结一致迎战“野心狼”。
经过两年零九个月的艰苦奋战, 中朝军队终于彻底打败了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 并于1953年7月27日在双方停战协定上签字。
古人云:“夫英雄者,胸怀大志,腹有良谋,有包藏宇宙之机,吞吐天地之志者也。”回望70年前抗美援朝战争,赴朝参战290余万志愿军官兵“吞吐天地、气壮山河”的英雄人物灿若群星。
1953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志愿军总部发布通告《中国人民志愿军全军涌现大批英雄、模范和功臣》,公布了从1950年10月25日到1953年8月特级、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特等功臣名单。
据统计,整个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志愿军共涌现30余万名功臣,其中英雄、模范410余人,特等功臣231人。在这些功臣英雄模范中,特级英雄只有两名,即:杨根思、黄继光;
“烈火英雄”邱少云、“爆破英雄”武先华、“登高英雄”杨连弟、“孤胆英雄”胡修道等,和击落击伤多架敌机的飞行员王海、刘玉堤、张积慧、赵宝桐等51人荣获一级英雄称号;伟大的国际主义战士罗盛教等4人荣获一级模范称号。
在入朝作战初期,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各参战部队的记功等级和名称都不相同,有“小功”、“大功”、“特功”及“双小功”和“双大功”等;对英雄称号的命名也不统一,如“战斗英雄”、“保国英雄”、“远征英雄”等;批准颁发的部门也不统一,各兵团、各军、各师都可以授予。
为了改变这种混乱局面,确保军功的严肃性、荣誉性,志愿军政治部在第三次战役结束后,制订了《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统一了志愿军各部队立功标准和评功方法,规定志愿军的军功分2种4等,2种即集体和个人,4等分别是“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英雄模范分为2种3等(级),2种即集体和个人,3等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
黄继光是特级英雄而罗盛教是特级模范,英雄与模范的区别在哪儿?
其实,英雄称号和模范称号享有同等的功绩和荣誉,“英雄”称号授予在战斗方面有突出功绩者;“模范”授予其它方面的,如工作、生产、遵守纪律等方面的先进。客观上说,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标准更高、难度更大。
荣立二级英雄模范必须建立3次以上的二等功或建立一等功以上功绩者;
荣立一级英雄模范必须是建立2次以上一等功或建立特等功者;
荣立特级英雄模范必须是建立特等功一次以上的,在全国、全军范围内,有代表性,堪为旗帜者。
荣立三等功必须以反坦克武器击毁敌坦克1辆、或驱逐机驾驶员击毁或重伤敌驱逐机1架或轰炸机2架,;
荣立二等功必须以反坦克武器击毁敌坦克2辆者、驱逐机驾驶员击毁敌驱逐机2架或轰炸机3架者、在战斗中夺取敌人军旗或拯救自己部队军旗免遭敌人掠夺者、海军人员在战时能克服困难和排除故障,保证准确顺利航行,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等等。
荣立一等功必须以反坦克武器击毁敌坦克2辆者、击伤敌机三架或击落两架。
根据志愿军“立功条例”,立功和英雄、模范称号的表彰、奖励,均是以政治荣誉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其规格为:
三等功:为会议嘉奖,并登报表扬,颁发奖证,给军属寄发喜报;
二等功与一等功:为会议嘉奖,在军旗下照相,并登报表扬;
特等功为通令嘉奖,在军旗前照相,寄发喜报并编撰传记,广播全国。
1951年10月,准备筹备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郭沫若、陈叔通与时任北京市委第一书记的彭真联名提议致信全国政协主席毛泽东,建议在中国人民志愿军出国作战一周年之际制发抗美援朝纪念章。1952年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颁发给参加抗美援朝战争人员的纪念章,是抗美援朝战争期间颁发的唯一一种纪念章,颁发给:在朝鲜境内参加抗美援朝作战的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一切人员;在朝鲜境内为抗美援朝战争服务的中国医务、铁路、运输、翻译和参加停战谈判的工作人员, 民兵、民工及其干部,记者、作家、摄影和摄制电影的人员;因组织调动,或因伤、病、残,或因服务期满而回国的上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