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何博士说税收
首先,什么是BT模式?
BT是Build-Transfer的首字母缩写,即“建设转让模式”,一般是指政府部门利用非政府资金建设非营利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回购的融资模式。
在BT模式下,政府通过合同将项目委托给合格的投资人进行融资建设,投资人在项目建成后将资产移交给政府,政府向投资人支付项目的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
二、BT模式的分类
1、不成立项目公司
建筑业企业不针对BT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直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融资,一般是自行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进入回购期后,政府依照合同约定的总价向建筑业企业回购基础设施,建筑业企业收讫回购款,项目即告结束。
2、成立项目公司
建筑业企业自行或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组建项目公司。BT项目公司成立以后,以其名义对外开展融资工作,通常由作为母公司的建筑业企业提供担保。由于项目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为完成基础设施的建造,需要对工程施工进行招标。作为母公司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成为承包方。
竣工验收合格,进入回购期后,政府依照合同约定的总价向项目公司回购基础设施,或通过向建筑业企业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实现回购。
三、BT模式的增值税政策
BT项目是对基础设施建造融资模式的创新,它不属于新增的交易类型,更多是对已有交易结构的的组合,对其增值税的处理,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政策规定。部分省市的口径参见:【地方口径】BT、BOT、PPP如何缴纳增值税。
四、笔者的观点
笔者探索性地提出以下观点,如果国家后续出台相关政策,以政策规定为准。
1、不成立项目公司
不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况下,建筑业企业参与BT项目,除资金回笼期较长以外,与正常的建筑服务没有实质的区别,至于政府支付的回购价款中包含的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其他收入,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的价外费用。
也就是说,笔者主张,不成立项目公司的BT模式下,建筑业企业自政府收取的回购款,统一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成立项目公司
(1)建筑业企业
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况下,建筑业企业具备双重身份,一是作为项目公司的投资方,以货币投资不涉及增值税,如果政府以股权方式收购BT项目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二是作为BT项目的承包方,是为项目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现行建筑服务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2)项目公司
BT项目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建议在设立时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接受投资阶段,不涉及增值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时,支付的贷款利息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建设期间取得建筑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现行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移交时,以自政府收取的全部回购款,统一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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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