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要从“三工”原则发展到“四工”原则。也就是说,要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发展到“劳动者(劳动者)身份、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等。
分析如下:
工伤认定,说起来简单,认定起来难!大多数人认为,难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三工”的理解:岗位工作、工作时间与因工作原因;
难在对上述“三工”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与掌握。视同工伤的情形其实就是一个对“三工”原则(标准)的合理延伸。
除此之外,随着养老模式从“退休工资养老”到“职工缴纳社保养老”的转变,还有“一工”值得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即“工作者(劳动者)身份是否适格”的问题。
可以预见的是,“工作者身份”是否适格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矛盾会越来越激烈。
到时候“工作者身份”可能会从“年龄段适格(16(18)~60(55))模式”发展到只规定一个最低准入年龄的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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