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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是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对你重要吗?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等。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有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我们发现有的罪犯除了在被判处主刑外,同时也会有一些附加刑,而附加刑常见的就是罚金、没收财产也剥夺政治权利。那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来讲,此时一般是被剥夺了哪些政治方面的权利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进行解答。

一、怎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减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具体剥夺了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但其实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其实此时被剥夺的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政治权利而言,作为自然人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其实是没有被剥夺的,比如在服刑期间只要符合规定条件,那也是可以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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