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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二房东”的转租行为符合《民法典》吗?

实际上,“二房东”一般发生在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情况下,转租是租赁期间承租人转租全部或部分租赁物的行为。

转租现象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而转租骗局也多有发生,因其涉及三方乃至更多主体的利益,所以转租关系更为复杂,《民法典》第716至719条对承租人转租有关问题进行规定,对实践中相关争议的解决具有现实意义。

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716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针对出租人迟延表达意见的情形,《民法典》第718条进一步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这是对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规则。

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根据《民法典》第716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承租人(二房东)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第三人(次承租人)搬离房屋。第三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只能向将房屋擅自转租的“二房东”主张违约责任。

转租原则上不得跨越剩余租赁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717条的规定,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举例说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将其房屋租给乙并约定租赁期间为7年,3年后乙因工作原因欲搬往他处,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于丙,约定租期为5年,后因7年租赁期满甲欲收回房屋,那么丙的权利如何救济呢?此时甲乙双方未对转租期间另有约定,所以超出的1年租期对甲无效,甲可要求丙搬离其房屋,此时,丙可依转租合同请求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转租后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次承租人享有代为履行权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依法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承租人(二房东)和第三人(次承租人)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转租合同,此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转租合同,第三人依照约定向承租人(二房东)支付租金。不过,若承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本来享有对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此时势必影响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为了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依《民法典》第719条,法律赋予次承租人代位履行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该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若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次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郭明龙系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

作者:郭明龙 曹镡文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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